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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2. 子女滿3歲前。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給付期限:
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工保險申請:

  1.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3.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4.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申請書:

http://www.bli.gov.tw/attachment_file/201009/13-1%e8%82%b2%e5%ac%b0%e7%95%99%e8%81%b7%e5%81%9c%e8%96%aa%e6%b4%a5%e8%b2%bc%e7%94%b3%e8%ab%8b%e6%9b%b8(%e8%87%aa98%e5%b9%b45%e6%9c%881%e6%97%a5%e8%b5%b7%e9%81%a9%e7%94%a8).doc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9d330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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