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生育補助申請辦法

勞工保險:
一、請領要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12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請領手續:請領生育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一)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明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專欄記事)。

(三)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4.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四)死產者,應檢附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五)前開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六)勞保局製發之保險卡所列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辦理變更手續。

四、申請人存款帳戶因遭扣押,不欲將給付款項匯入帳戶者:

(一)申請時應檢附扣押證明或由投保單位出具證明,表明親自來本局領取給付款項。

(二)申請人收到本局寄發之「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函)」後,親自攜帶該核定通知書(函)、本申請書所加蓋之原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台北市羅斯福路14號本局1樓土地銀行(上班時間上午930分至下午330分)洽領。

五、請領期限: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附註:

(一)被保險人於加保前、退保後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三)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申請時應據實填寫,如有虛假之偽造、詐欺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早產的定義】: 依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申請表格:

http://www.bli.gov.tw/attachment_file/20070490/%e7%94%9f%e8%82%b2%e7%b5%a6%e4%bb%98%e7%94%b3%e8%ab%8b%e6%9b%b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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