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上會期休會前通過修正勞保條例第20條,讓在勞保加保期間懷孕婦女,即使懷孕期間遭資遣而失業,日後生產也可以領生育給付,此案已在年前經總統府公布生效。勞委會則進一步從寬追溯認定,即使是去年遭資遣懷孕婦女,於今年生效日125日後生產者,都可以適用,預估受惠婦女勞工至少16千人。

 

去年無薪假、失業風潮下,許多懷孕婦女首當其衝,成為公司首要開刀對象,立委黃淑英認為懷孕婦女遭裁員後,很難再就業,因此提案修改勞保條例第20條,增訂只要女性是在勞保加保期間懷孕,如果日後遭資遣,日後生產都可請領生育給付。全案在立法院休會前一天三讀通過,而且擴大適用對象,不限定「非自願離職退保」,亦即懷孕婦女是自願離職,也符合請領生育給付條件。

根據修正通過條文,婦女只是加保期間懷孕,符合參加勞保滿280日後分娩、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在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都可以申請生育給付。目前生育給付標準是一個月投保薪資。

勞委會表示,此案已在今年123日經總統府公布,25日生效。由於法案三讀通過後,許多遭資遣懷孕婦女來電詢問適用條件,擔心是否法案生效後才懷孕者才適用。但勞委會認為法案精神在照顧懷孕遭資遣的婦女,因此決定採從寬認定,亦即只要符合在加保期間懷孕,並在今年125日後生產者,都可適用。

依此標準,約去年23月以後被裁員退保的懷孕婦女,日後生產都可享有這項修法優惠,適用對象約16千名。

2009/02/03 聯合晚報】引用自:@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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