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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 |
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 子女滿3歲前。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
給付期限:
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方式)向勞工保險申請: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
- 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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