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說明】
(一)未就業審核基準,為申請人至少一方符合: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且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兩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101年度18,780元*12月=225,360元)。
(二)有關申請案件之戶籍、未就業審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財稅、公費安置收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及其他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等資料,由政府相關機關直接進行查調及比對,申請人無須檢附資料。但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

●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3.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二)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請申請人至兒童戶籍所在之區公所進行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1.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4.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5.其他特殊身分之證明文件

●備註:考量新措施上路,內政部特別規劃半年的緩衝期,也就是民眾在10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審查通過者,津貼核發日期可追溯101年1月1日,若兒童於101年出生,將追溯至實際出生月份,民眾務必把握時間提出申請,若有問題,可就近向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建課洽詢。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section/index-1.asp?Parser=99,16,257,,,,3650,191,,,,3,,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圓圓的小腳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